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门上方的主标牌统一以“××市(县、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大厅”定名,详见附件(一)。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牌字另用铜牌制作,如:“××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处)”或“××市(县、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处)”,详见附件(二)。为了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分别设立经办机构的地方,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大厅原则上应合并建设,统一悬挂“××市(县、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大厅”的标牌,短期内两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大厅确实难以合并建设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大厅可以悬挂“××市(县、区)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大厅”标牌,但标牌的装璜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