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 小雨-中雨25~ 28℃, 九江 阵雨转小雨-中雨23~ 27℃,景德镇 阵雨24~ 29℃, 宜春 中雨转中雨-大雨24~ 28℃, 萍乡 中雨23~ 27℃, 新余 中雨-大雨24~ 29℃, 吉安 中雨-大雨23~ 27℃, 上饶 阵雨24~ 32℃, 鹰潭 阵雨转小雨-中雨25~ 29℃, 抚州 小到中雨26~ 31℃, 赣州 大雨-暴雨转中雨24~ 27℃
欢迎登陆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公共服务电话:12333
行业单位业务咨询电话:
      0791-6658572
      0791-6658573
      0791-6658575
      0791-6658576
      0791-6658577
政策咨询电话:
养老保险 0791-6658525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0791-6658529
办公室: 0791-6658513
投诉电话:0791-6658537

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9-05-06 15:14:28  来源:  作者: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方法》(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度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在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费。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公务员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岸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

    二、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处670元,副处490元,科级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及以下350元。

    1993年9月30日前未明确职务的离休人员,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办法相应增加离休费,不涉及离休人员职务职级的重新认定问题。

    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二)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享受地专级和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分别按副厅级和副处级职务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三)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公务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人180元。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按每人每月330元增加退休费。

    (五)依照国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离退休费调整相关政策

    (一)事业单位中既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又任(聘)管理职务的退休人员,按办理退休时计发退休费的职务所对应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二)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应办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任免机关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次意见的规定,相应增加退休费。

    (四)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开支。

    四、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单位地址:南昌市中山西路58号 邮政编码:330025
Copyright©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许可证号:赣ICP备10000319号 技术支持:洪城网络
咨询电话: 养老保险0791-6658525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0791-6658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