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劳社[1994]21号) 为维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均衡企业女职工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赣的所有城镇企业(含中央部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都应参加当地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 1.建立生育保险基金,所需费用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各地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筹集、统一管理、调剂使用。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0.5-1%)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按月或按季向用人单位扣缴。和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本地区近几年来生育费用的收支情况预测生育基金的征集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企业提取的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事业经费中列支。
2.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无故不缴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三、生育保险待遇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连续工作满一年; ⑵女职工结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⑶女职工生育符合《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2.女职工生育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其下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和省政府规定的各种物价补贴,生育所需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
3.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胎儿死于子宫内或婴儿出生后夭折的,仍享受正常生育期的各种待遇。
4.用人单位凭准生证、出生证、工资花名册和有关医疗单据等有效证明材料(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女职工生育保险金。 四、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1.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管理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等具体业务。实行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工作。
2.生育保险基金专项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银行按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转入基金。为保证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社会保险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征缴任何税费,年终结余,划转下年度使用。
3.社会保险机构有权稽核用人单位有关帐目报表,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发放生育保险费用。对违反规定少缴或虚报冒领的,除如数追回款项外,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罚。 五、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工会的监督。 六、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其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办理,不适用本意见。 七、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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