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登记指南
1、已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如何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已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1)提交参保申请函 向省社保中心提交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申请函; (2)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批准同意参保的单位,持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增加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险种; (3)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经省社保中心审核后,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2、未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如何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未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1)提交参保申请函 向省社保中心提交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申请函; (2)参保信息采集 经批准同意参保的单位,按统一标准和格式做好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采集入库工作; (3)提交相关资料 参保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组织机构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 (4)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经省社保中心审核后,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3、参保单位可以选择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吗? 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参加社会保险是参保单位应尽的义务,《社会保险法》明确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各类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院校以及工作人员有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人员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均应参加社会保险。南昌地区,省直和中央驻省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未纳入属地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人员,全部纳入省级经办机构经办管理。未在属地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单位,应一并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在属地已参保的除外。 4、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单位信息等登记事项变更? 已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单位发生名称、法人、机构代码、登记证变更等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申请函; (2)新的法律文书及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等;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填写《江西省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表》; (5)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同时一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变更。 5、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业务变更? 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等变动或终止情况时,应自发生变动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或终止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业务变动申请函; (2)工商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回执等相关法律文书; (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终止等文件; (4)属其他原因的应在申请报告上说明并附有关材料; (5)填写《江西省参保单位参保业务变动申报表》; (6)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对符合变动条件的,应同时一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参保变动。 6、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分别是多少?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个人为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0.5%;首次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2.0%,职工个人不缴费,从参保次年起,根据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实行费率浮动;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6%,职工个人不缴费。 7、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单位核定缴费基数,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2)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或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等相关财务报表; (3)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 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一并申报,统一核定。 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设区市(省本级参保单位为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和单位均以所在设区市(省本级参保单位为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设区市(省本级参保单位为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职工和单位均以所在设区市(省本级参保单位为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位按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8、参保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是否统一征缴? 省社保中心根据各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费率,核定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金额,按月编制各单位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计划,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合并统一向各单位征收。
二、参保人员就诊指南
1、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哪些医院和药店就医购药?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暂使用江西省本级医疗保险卡,下同)可以自主选择在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2011年首批定点名单附后,最新定点机构名单请查询www.jxsi.gov.cn)。 2、参保人员哪些医疗费用是医疗保险基金可以报销的?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以下费用: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院前的医疗费用; (3)省本级规定的1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 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费用、住院和慢性病费用中个人自付费用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支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3、哪些费用是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 以下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包括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1)在非定点医院和非定点药店发生的(急诊、抢救除外); (2)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 (3)应当由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4)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6)国家和省本级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4、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入院和出院手续? 参保人员应持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单、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材料),在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专用窗口办理入院相关手续,并按医院规定缴纳押金,押金不得超过本次医疗总费用的40%。参保人员出院时,持出院通知单、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参保人员只需按规定支付个人应现金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大病补充医保基金应支付部分由省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按时结算。 5、住院费用具体能报销多少? 省本级住院费用报销政策如下: (1)参保人员住院费用需要首先负担住院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起付线分别是400、500和600元,年度内再次住院逐次降低起付标准100元,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5万元)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一、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5%、90%和85%。 (3)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费用,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6、哪些住院费用会加重个人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个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乙类服务设施、个人必须先负担10%;丙类诊疗项目,个人必须先负担15%。三个目录之外的药品、诊疗、材料和服务,全部属于自费项目。 7、参保人员住院还需要注意些什么? (1)参保人员住院时要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并配合医院检查人卡是否相符,由于社保卡损坏或网络异常等原因无法进行刷卡,应在48小时内补刷卡; (2)医院使用自费药品、诊疗和服务时,必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签字,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3)带药规定: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量,门诊处方量和出院带药量一般在7天内,慢性病最长不超过15天量,禁带注射剂出院,住院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外购药物; (4)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无法即时结算时,要妥善保管病历、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出院小结和费用单据等有效票据; (5)参保人员因外伤住院时,必须在住院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出具的排除工伤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排除第三者伤害证明(包括排除车祸证明)报省社保中心,否则该费用不予支付。
三、转诊转院和零星报销指南
1、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转诊转院?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转诊转院: (1)经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病情严重而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检查治疗的; (3)转外省需从省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出,省外接诊医疗机构对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高于转出医疗机构,一般应为当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2、哪些情形属于零星报销的范围: 以下情形均可以零星报销: (1)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旅游等期间因急诊入院,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经省社保中心确认的因各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未能正常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 (3)其他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医疗费。 3、申请转诊转院需办理哪些手续: 转诊转院参保人员由就诊医疗机构(转外省需有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提出建议,出具疾病证明书,填写《江西省本级转诊转院审核表》,并附病历摘要和检查结果报告书,经科主任签字,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盖章(转外省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江西省本级转诊转院证明书》),报省社保中心。省社保中心将在24小时内完成审核并电话通知申请人。 4、如没有时间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怎么办?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转诊的,在时间上不允许按程序报省社保中心审核批准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领导(或总值班)签署意见后立即转诊,但办理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病人或家属必须到省社保中心补办转诊手续。 5、转诊转院治疗时间有限制吗? 省内转诊转院无时间限制,省外转诊转院治疗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30天内,超过30天须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6、现金垫付的转诊转院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在治疗终结后,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填写《江西省本级零星结算申请表》,并附患者门诊病历、处方、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记录、手术明细、麻醉明细)、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于出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于单位。单位初审汇总后,填写《江西省本级零星报销待遇审核汇总表》,于次月20日前交省社保中心审核。 7、转外省的转诊转院费用和南昌市报销比例是一样的吗? 不一样,凡转省外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省本级实施办法规定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8、未按规定办理转院申请的费用还能报吗? 可以报,但是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而自行转诊转院的,或未按要求转诊转院的,报销比例在转诊转院正常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 9、零星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的零星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填写《江西省本级零星结算申请表》,并附门诊病历、处方、检查化验单及住院病历首页、医嘱单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凭据等材料,单位初审汇总后,填写《江西省本级零星报销待遇审核汇总表》,于次月20日前交省社保中心审核。 10、零星费用报销比例和刷卡住院报销比例一样吗? 因医保网络通信故障等非主观原因造成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零星医疗费用,按正常刷卡住院比例报销。其他零星医疗费用按照已审核的转诊转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指南
1、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待遇有什么区别吗? 普通门(急)诊费用由本人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而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8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85%。 2、哪些病属于门诊慢性病,每种病能报销多少钱? 目前省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暂定为15种,各病种及其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如下:(1)恶性肿瘤限额10000元;(2)系统性红斑狼疮限额4000元;(3)再生障碍性贫血限额5000元;(4)帕金森氏综合症限额3000元;(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限额20000元;(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限额20000元;(7)精神病限额2000元;(8)血友病限额8000元;(9)高血压病(二期以上)限额5000元;(10)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并发症)限额5000元;(11)慢性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限额5000元;(12)老年慢性支气管哮喘限额4000元;(13)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限额5000元;(14)肺结核限额3000元;(15)艾滋病限额10000元。 3、如何申报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 参保人员将以下材料交所在单位汇总: (1)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的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当年度内有效,并需盖由该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章及负责人签名); (2)既往就诊记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及检查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填写的《江西省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请表》。 省社保中心审核上述材料后,认为必要的,可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核,审核通过,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在省本级医保信息系统中添加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身份;对审核有异议需要重新体检的,通知其到指定医院体检;对经体检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下达《不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通知书》 4、门诊慢性病资格申报有时间限制吗? 没有限制,新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的当月就可以申报。已参保人员新患门诊慢性病的,可在确诊的当月申报。 5、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永久有效吗? 获得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治疗满一年后,必须按照省本级规定进行年审。参保人员持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治疗证明材料于待遇享受期满前一个月内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年审,符合规定的,继续享受慢性病医疗待遇一年。延误年审的,慢性病待遇保留60天,60天后仍未年审的,其慢性病待遇自动取消。 6、门诊慢性病可以在所有的定点医院看吗? 不能,门诊慢性病实行定医院、定科室管理制度,参保人员在申请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时,必须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个年度内不允许更换。参保人员在该医院治疗该慢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在非慢性病定点医院发生诊治慢性病的费用或在慢性病定点医院发生的其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 7、若慢性病定点医院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现金报销时应注意什么? 若慢性病定点医院未能实现即时结算,门诊慢性病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参保人员就医后,应立即到该院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将全部票据、底联处方、检查结果、治疗记录等加盖该院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章确认。参保人员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单位汇总,由单位统一于每年的2、5、8、11月前10个工作日前报省社保中心审核报销。
五、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指南
1、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异地安置? 长期驻外工作、学习或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外地的省本级参保人员,异地定居或工作学习时间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2、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有什么规定吗? 安置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已与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网络互联的,将社会保障卡换成异地就医卡,就可在异地享受与南昌一样的医疗服务和报销标准。 安置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未与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网络互联的,实行登记备案、异地定点就医管理制度。即参保人员需异地安置时,必须向省社保中心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后,参保人员可在安置地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在选定的两家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比例报销费用。 3、如何申请异地安置? 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安置时,将以下规定的材料交本人所在单位汇总(第3、4、5项材料具备一项即可): (1)个人填写的《江西省本级异地安置人员申请表》; (2)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学习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学校出具); (4)本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在外地有当地户籍、产权住房证明或长期居住证明材料(由所在居委会出具); (5)投靠外地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军官证复印件。 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前10个工作日,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异地安置申请手续。 4、如何选择异地安置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可在异地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一家、三级以下医院一家。患有专科疾病的,可不受医院等级限制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在选定后,一年内不得更改,在选定之外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等原因除外)不予支付。 5、办理了异地安置后,还可以在南昌使用社会保障卡吗? 不可以,异地安置申请通过并备案后,由省社保中心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做本地医疗保险待遇冻结处理,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停止使用,由本人妥善保管。异地安置人员回赣期间,因急诊可到本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再由省社保中心按照异地安置统一报销政策进行报销。 6、异地安置人员要换定点医院怎么办? 异地安置信息可按年度申请变更,异地安置人员的基本信息、安置地或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前10个工作日报省社保中心,审核通过后,次年度1月1日起变更信息生效。 7、异地安置人员资格需要年审吗? 需要,未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每年向单位报送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证明(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2月前10个工作日前报省社保中心。未按时报送证明的,暂停其次年度所有医疗保险待遇。 8、安置地医保信息系统未与我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联网的。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在两家异地安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在医疗终结后,将门诊病历、处方、检查化验单及住院病历首页、医嘱单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凭据等材料报所在单位汇总。每年2、5、8、11月10日前,参保单位将异地安置人员材料报省社保中心。省社保中心按照政策规定,对费用进行审核,其中门诊费用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不予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和住院费用在正常比例基础上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从统筹基金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工伤保险经办指南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办理事故备案和工伤人员登记手续?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以及救治情况(救治医院、住院床号)电话报省社保中心,并在48小时内填写《职工工伤事故情况快报表》报省社保中心。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到省社保中心填写《工伤(亡)职工登记表》。 2、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选择医疗机构? 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除急救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外,应选择省本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治,伤情稳定后,可转向省本级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常住地无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继续治疗的,在当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报省社保中心审核备案。 3、工伤职工转往外省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省外就医的,由原治疗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省社保中心批准。 4、工伤职工救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近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要哪些材料? 工伤职工及近亲属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经办人统一到省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申请各项待遇所需资料如下: (1)工伤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的诊断证明;工伤救治医疗费用发票、门诊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填写的《省本级工伤医疗待遇情况表》。 (2)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发票、《省本级工伤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表》。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证明材料、领取人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4)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人身份证、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校学生学籍证明、户籍管理部门的生存证明、基层政府机构的无生活来源证明、民政部门的孤儿、孤寡老人证明、填写的《省本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情况表》。 6、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申请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经省社保中心审核,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待遇,从受理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长期待遇则于每月25日前支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七、生育保险经办指南
1、参加生育保险后,什么时候才能享受待遇? 整体新参保单位的职工在参保并正常缴费的次月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已参保单位中新增职工,其单位必须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1)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照规定的产假期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享受的休假期计发; (2)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3)疾病医疗费:包括因生育引起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心脏病、妊娠合并肝炎等疾病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的医疗费。 (4)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的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3、哪些情况下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包括: (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因犯罪、自杀、吸毒、医疗事故、第三者伤害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各项费用; (3)在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 (4)治疗不孕症或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发生的费用; (5)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6)超过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4、生育津贴是按照什么标准计发的? (1)计划生育手术,根据手术种类分别享受1-27天不等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3至4个月以内(含4个月)、4至7个月以内中止妊娠的,分别享受15、30和45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中止,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4)分娩时难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5)怀孕不满3个月和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分别增加10天和12天生育津贴。 5、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均实行定额支付,超过定额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现金垫付全部费用,医疗终结后30天内到省社保中心申请结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收费明细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检验收据、明细清单等、填写《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省社保中心在接受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规定计算参保职工的各项待遇金额,并将生育津贴和各种医疗费用全部一次性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6、生育医疗费用的定额标准是多少? 15种计划生育手术定额从60元到1500元不等(明细请查询省社保中心网站www.jxsi.gov.cn)。 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如下:(1)正常阴道分娩1500元;(2)阴道手术产2000元;(3)剖宫产3600元;(4)保胎治疗800元。 在生育期间合并并发症时,正常分娩、阴道手术产和剖宫产时,分别追加定额300、500和700元。 在生育期间出现严重并发疾病的,其疾病治疗费用定额如下: (1)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心脏病、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正常阴道分娩中定额3000元,阴道手术产中定额3500元,剖宫产中定额4000元,妊娠流产中定额1000元,妊娠引产中定额1500元。 (2)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合并并发症定额8000元; (3)其他生育并发症(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合并糖尿病、妊娠合并肾脏疾病、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妊娠合并肺结核、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等)定额1000元。 7、男职工除了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生育待遇,还有别的待遇可以享受吗? 有的。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在职男职工配偶生育的,可按规定享受10天的生育生活补贴。男职工其在农村或属城镇未稳定就业的配偶,同时也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可按参保在职女职工同类定额标准支付其医疗待遇。并由参保男职工所在单位持相关证明、结婚证和户籍等材料,按其参保在职男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办理享受50%的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8、在异地发生的生育费用可以报销吗? 可以,但是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院或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先由个人垫付,省社保中心审核后,按照规定定额的90%进行支付。
八、首批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一)定点医疗机构: 江西省人民医院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江西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 江西省肿瘤医院 解放军第九四医院。 南昌市第二医院 南昌市第三医院 (二)定点零售药店: 开心人大药房 黄庆仁栈大药房 益丰大药房。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南昌市中山西路58号 邮编:330025 网址:www.jxsi.gov.cn 咨询电话: 直属业务处(参保、登记、缴费、变更):6658575 业务二处(待遇审核、政策咨询、定点管理):6658622 基金管理处(基金收、支、管理):6658527 稽核处(稽核、内控、举报):6658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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