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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本级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稽核的通知

时间:2010-03-09 03:34:41  来源:省社保中心  作者:


赣社保中心函[2010]26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我中心将对省本级行业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一年一度的专项稽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核内容
  本次稽核的主要内容是2009缴费年度各行业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2010年缴费基数申报情况。
  1、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参保,参保人数是否与实际用工人数相符。
  2、是否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基数是否与单位应付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收入一致。
  3、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4、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
  二、时间安排
  本次稽核时间安排为2010年3月中旬至8月底。
  三、稽核的方式和步骤
  以企业自查和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企业自查。由各参保单位通过自查收集相关信息,认真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稽核自查表》、《2009年在职职工应付工资高于2008年在岗社平工资300%、低于60%职工明细表》和《基本养老保险稽核汇总表(2009缴费年度)》。(表格可在省社保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网址:
http://www.jxsi.gov.cn
  有财务独立核算二级单位的,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分别填报汇总表,再由主管单位汇总后上报我中心稽核处。
单位自查出有少报漏报情况的,应将少漏报基数分配落实到参保职工个人,并填写《补缴2009年少缴、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各参保单位应在实地稽核前完成自查。
  2、实地稽核。在自查基础上,我中心将根据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和自查情况,抽取部分单位进行实地稽核。对新年度申报缴费基数增长率未达到要求的单位,也将进行重点抽查稽核。被稽核单位实地稽核时间将提前三天通知。
  实地稽核时企业应准备并提供以下材料明细:
  (1)08年、09年资产负债表;08年、09年损益表;
  (2)08年、09年费用明细表;
  (3)08年、09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4)工资达到封顶线的人员明细表(要当事人签字确认);
  (5)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人员明细表(要当事人签字确认);
  (6)由社保中心已盖章认可的08年缴费年度和09年缴费年度申报增减变化情况表;
  (7)本单位在其他社保机构参保的职工需提供本人所参保社保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个人帐户对帐单。
  三、稽核整改
  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的项目确定,对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工资基数的,要按规定予以补缴;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法定程序清理回收。一时不能完全纠正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改正。对拒不按照规定改正的,将报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罚。对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的,将报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罚。对冒(骗)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暂停待遇支付并责令其退还。
  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稽核是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的需要,也是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配合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

  附:1、基本养老保险稽核汇总表(2009年缴费年度)表一
         2、基本养老保险稽核自查表(2009年缴费年度)表二
         3、2009年在职职工应付工资高于2008年在岗社平工资
300%、低于60%职工明细表 表三
         4、补缴2009年度少缴、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表四
         5、实地稽核时间安排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下载:

关于对省本级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稽核的通知
文件类型: *.rarad4c5f393963c856a7c07840045abdde.rar (19.0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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