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网友留言:我认为办法中关于“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详尽。如:我未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直是跨省流动作业,而且每一个地方参保都未满10年,我到退休时还要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复:暂行办法实现了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打破了户籍界限。不能因为户籍的区别而影响到你的养老保险权益的累计。只要参保人员他能够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将来达到领取待遇的年龄,就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某一地领取待遇。 至于在什么地方领取待遇,他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在各个参保地方的缴费年限,我们叫做“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原则,就是如果你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你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了。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你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待遇领取地。如果你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你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待遇的地方。如果你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那就把你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你的户籍地,由你的户籍地来给你支付养老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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