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一职工,在调入前曾在石棉矿工作过,工种为采矿工。现在他被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石棉肺Ⅱ级,本人工作正常。他的工伤待遇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可以向上一级机构申请再次鉴定吗? 答:《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因此该职工得石棉肺的具体情况在职业病诊断书中应该载明。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如果你们有证据 证明该职工的石棉肺就是在石棉矿造成的,则其待遇由石棉矿承担,否则就应由你单位承担。 该职工已经确诊职业病,认定工伤当无疑义。石棉肺或尘肺患者不一定丧失劳动能力,患者能正常工作的原因很多。因此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及伤残等级,应当进行进一步鉴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鉴定或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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