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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员工能否以未办理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时间:2009-06-24 10:35:19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宋广海


案例简介:
  某公司于2008年5月与刘某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车间工人,人力资源部将公司《员工手册》作为合同附件交其阅读后签收。2008年8月的一天,刘某无故不来上班,导致该岗位所负责的工序出现空缺。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员工手册》中劳动纪律的规定——“员工旷工一天,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刘某作出辞退决定,并送达书面通知。此后,刘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称公司自其上班后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违反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现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焦点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的公司在用工期间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显然违法,公司必须按照规定为员工补办社会保险。
  因此员工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合理合法,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显然错误理解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条款内容。
  首先,公司的错误并不影响该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处罚该员工的违纪行为,且该公司在让刘某签收员工手册、送达书面辞退决定等一系列可以看出,该公司处理违纪行为实体与程序均合法,应当认为该辞退行为合法有效。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第3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条款,当企业存在未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不缴社保费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可以恢复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在此制度设计下,一旦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主动实施解除合同的权利,及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刘某在企业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在自己襀TTP/1.1 200 OK Server: Huadun-Server/3.0 Content-Length: 334 Content-type: text/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