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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抚恤金”以后能否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时间:2009-10-14 10:45:54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王时艳

  张某生前系某公司职工,2009年4月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经当地劳动保障局鉴定为因工死亡。他父亲原在一事业单位工作,2007年因病死亡,张某母亲作为其父亲的直系亲属得到了 “抚恤金”,其母亲现年80岁,早已无劳动能力。2009年8月,张某所在单位拒绝支付张母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张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根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母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工亡职工生前提供其主要生活来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年满55周岁的。 本案中,张母现年80岁,早已无劳动能力,关键在于是否由张某提供其主要生活来源。经庭审查明,张父两年前去世的时候,张母虽然已经享受了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是张母领取的 “抚恤金”,属于只相当于本人几个月工资的 “救济费”,故应认为其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主要靠工亡职工提供。因此,仲裁委作出裁决:张母应当享受张某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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