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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包经营发生工伤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间:2009-07-01 01:51:49  来源:山东省苍山县劳动保障局  作者:王时艳、吴云凤

  某建材公司装车车间主任尹某与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包经营该车间。2009年1月,车间工人崔某在装车时,不慎摔倒,后被送到医院急救,医药费全部由尹某承担。伤愈后,崔某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单位认为,崔某所在车间已实行承包经营,应由实际的用工方承担工伤责任,拒不支付相关待遇。崔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其承包指的是经营,而不是社会保险责任。在本案中,崔某虽然在承包车间工作,但是其劳动关系一直在建材厂,单位并没有因为承包而与崔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建材公司与尹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仲裁委多次调解,崔某拿到了建材公司与尹某支付的3万元工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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